每次对公职人员发布新的地方禁酒令,舆论都会变得热烈,查明其原因、公职身份的特殊性、饮酒错误、不好的事情不断发生。 与此同时,公职和饮酒之间,可能包含更多违反公务接待、购买公款宴会、借用相关的各种权力等情况,“禁酒令”越严格,似乎越是不得已的管理选择。

包括番庆城的“工作日禁酒令”在内,对公务员制定了工作日禁酒规定的地方也不少。 很多人从“下班也不能喝酒”到“假期等非工作日也禁止喝酒”,都喜欢“被误解的最糟糕的戒酒令”。
但是,实际上,甘肃庆城版的禁酒令没有超出迄今为止的许多其他“工作日禁酒”范畴,公务员在非工作日的假期饮酒行为没有更严格的限制,与青海门源工作时间外的“提倡”尺度基本一致,非工作日饮酒如是
严格来说,公职身份和饮酒之间也没有天然矛盾,平日的“全天候禁酒”要解决的主要是公务员的工作地点、准备工作等时间段的工作状态问题。
公务员在非工作时间参与非公款消费,不借权力出租的宴会是个人的权利,即使在“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”喝酒,进入工作状态时只要能稍微不影响醉酒、醉酒等生产力、质量,就可以这样喝酒。
只在操作方面,对进入工作状态的公务员进行酒精测试(抽样检查),事后严厉处罚因饮酒而失职的渎职行为,似乎也可以确保良好的工作状态。 当然,各地各阶层通过“禁酒令”出现,也是为了管理公款消费、违反公务接待、饮酒、送酒等腐败现象的初衷。

对此,在制度层面,也有对公款清算制度、标准的严格执行、“借酒借酒”和随后的重大犯罪行为的处罚打击等源管理安排。 很明显,“最严禁喝酒”是严重事态发生前的预防工作。
如何在不断追加代码的“禁酒令”中把握尺度,遵循法治、程序精神,考验各地施政的规范化和人性? 2016年10月,山西长治某中学的很多教师因AA制的聚餐被通报处分,引起轩然大波后被撤回为“处理依据、处理方式等不完备”,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教师,在本职休息但在特定范围的机构工作期间,
另外,对照各地“最严禁喝酒”的标准,公务员的非工作时间、与非公务公款相关的饮酒行为也有必要接近“一律”的禁止吗? 相反假设,非工作日的弥天醉酒,如果醉酒状态持续到工作时间段,应该被追究责任吗? 用检查酒后驾驶的方式管理公务员的饮酒,科学地检查和评价进入工作时的状态,也是下一步“禁止饮酒命令”的延长方向吗?
公务员禁酒不是目的,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务质量,优化权力效能,杜绝租赁腐败。 如何使《禁酒令》的规范更严格、更有效、符合程序和法治,在充分保障公务员正常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的同时,用酒堵住官员的嘴,可能仍然是需要解决的公共议题。